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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承 葉問門派 盧文錦師傅
現於高雄 台南 屏東 從事詠春拳 教學
中鋼健身社詠春拳 屏東大學詠春社 永康社大指導老師

高雄上課時間: 週六 日 上午 09:30 ─ 11:30
               週四 六 晚上 19:00 ─ 21:00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台南上課時間: 週日 下午 14:30 ─ 16:30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(台南成大光復校區)

屏東上課時間: 週五 晚上 19:00 ─ 21:00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千禧公園)

其餘時間,個別教學;

歡迎機關團體社區社團洽詢。

0953324856

FB: Js Chen  

     聖安詠春縱鶴

     詠春拳 jscoa 高雄 台南 屏東 -中鋼,屏東大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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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夠為大眾服務是我的幸福,

也是人生快樂的泉源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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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自我實現的成就,

更是人生快樂的泉源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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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康社大  詠春拳 初級班第二期,自今1月4日開始報名,請有興趣的愛好者,把握良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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習武最大的樂趣在於什麼?

成為俠士的風範,
以及
品嚐成為俠士的身心意志歷程。

練拳習武的過程,往往是身體肌肉骨骼酸痛難耐,精神疲累,或亢奮異常,有時是孤獨寂寞,單調無聊,酸甜苦辣,五味雜陳,總之,這其中的滋味,有苦有樂。

然而,這滋味必須要靠自己品嚐,如人飲水,冷暖自知,如親聞花香,心領神會,他人代替不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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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父盧文錦於高雄民權館夏季講習親頒

世界盧文錦詠春拳總會高雄推廣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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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Aug 19 Wed 2015 15:49
  • 習武

 

習武

 

習武的最大樂趣在於?


成為俠士的心志風格


以及


品嚐享受其修煉歷程。


願大家均能體會領悟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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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的學生Tony通理來台一年半,即將返國,希望有緣再相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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黐手  

黐手

雖非實戰,但卻是邁入實際應用的準備過程,學員已經學了小念頭拳架基本動作後,就好像學了英文的26個字母,接著練習組合動作,如同拼單字,記片語,再來即是黐手,有單黐,雙黐,一如學語言的句型和基本會話,

這些練習,雖然不是實戰,但可以反覆練習前面所習得的各個動作,加強對實際狀況的演練,學者經由不斷黐手練習過程,可有效應付真實情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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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年詠春拳暑期學生體驗班

宗旨:

為服務學生族群,培養文武合一青年,學習傳統武藝,具備健康身心及防身自衛技能,提倡正當休閒活動,特開設詠春拳學生體驗班。

 

上課時間: 民國103年7月4日 至7月22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 星期二、五上午09:30--11:30

           共6堂課計12小時

 

課程:

小念頭、基本應用及防身術

 

報名時間:

即日起至額滿止,5人以上開課,15人額滿。

 

報名資格:

12歲以上學生身分

 

上課地點:

高雄市民權二路4x2號x樓  (與二聖二路交叉口 民權公園對角瓜冰茶樓上) 

 

交通:

1.公車25、26、53、69、72 

2.捷運紅線 三多商圈(4號出口) 或獅甲站(沿民權路)步行約10分鐘

3.高捷公共自行車--民權公園

 

聯絡:

1.Tel:0953324856       

2.email:jscoa525@yahoo.com.tw

3.FB:Js Chen

4.Line:Js Che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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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開孰悉的yahoo部落格,

看著自己長期經營與友人互動交流的家被關閉,

好像被趕出門一樣,有點愁緒、無奈與不捨,

需開始另一旅程,如在黑暗中摸索跼跼獨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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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適逢冬至,一元復始,萬象更新,

今天又是聖誕節,感覺重燃希望,

內心充滿信心,還是要鼓起勇氣向前邁進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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歡迎各方好友,舊雨新知,

大駕光臨,不吝賜教!  

感恩!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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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誕1  光4  

聖誕2  光6  

今天是聖誕節及行憲紀念日,

祝福大家 平安喜悅!

             快樂健康!

      充滿  信心!  希望!  慈愛!

      也祝福 世界和平!

光2  光1  

 

  憲法上人民的基本人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!

   (該盡的義務要盡喔!)


中華民國憲法
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
第    7     條   (平等權)
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
 
第    8     條   (人身自由)
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
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
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,得拒絕之。
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,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,以書
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,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
問。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,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。
法院對於前項聲請,不得拒絕,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。逮捕拘
禁之機關,對於法院之提審,不得拒絕或遲延。
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,法
院不得拒絕,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,依法處理。
 
第    9     條   (人民不受軍審原則)
人民除現役軍人外,不受軍事審判。
 
第   10     條   (居住遷徙自由)
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。
 
第   11     條   (表現自由)
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
 
第   12     條   (秘密通訊自由)
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。
 
第   13     條   (信教自由)
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
 
第   14     條   (集會結社自由)
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。
 
第   15     條   (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)
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
 
第   16     條   (請願、訴願及訴訟權)
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。
 
第   17     條   (參政權)
人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及複決之權。
 
第   18     條   (應考試服公職權)
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。
 
第   19     條   (納稅義務)
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
 
第   20     條   (兵役義務)
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。
 
第   21     條   (受教育之權義)
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。
 
第   22     條   (基本人權保障)
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

 
第   23     條   (基本人權之限制)
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
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
 
第   24     條   (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)
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,除依法律受懲戒外,應負刑事及
民事責任。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,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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