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開孰悉的yahoo部落格,

看著自己長期經營與友人互動交流的家被關閉,

好像被趕出門一樣,有點愁緒、無奈與不捨,

需開始另一旅程,如在黑暗中摸索跼跼獨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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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適逢冬至,一元復始,萬象更新,

今天又是聖誕節,感覺重燃希望,

內心充滿信心,還是要鼓起勇氣向前邁進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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歡迎各方好友,舊雨新知,

大駕光臨,不吝賜教!  

感恩!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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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誕1  光4  

聖誕2  光6  

今天是聖誕節及行憲紀念日,

祝福大家 平安喜悅!

             快樂健康!

      充滿  信心!  希望!  慈愛!

      也祝福 世界和平!

光2  光1  

 

  憲法上人民的基本人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!

   (該盡的義務要盡喔!)


中華民國憲法
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
第    7     條   (平等權)
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
 
第    8     條   (人身自由)
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
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
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,得拒絕之。
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,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,以書
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,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
問。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,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。
法院對於前項聲請,不得拒絕,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。逮捕拘
禁之機關,對於法院之提審,不得拒絕或遲延。
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,法
院不得拒絕,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,依法處理。
 
第    9     條   (人民不受軍審原則)
人民除現役軍人外,不受軍事審判。
 
第   10     條   (居住遷徙自由)
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。
 
第   11     條   (表現自由)
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
 
第   12     條   (秘密通訊自由)
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。
 
第   13     條   (信教自由)
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
 
第   14     條   (集會結社自由)
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。
 
第   15     條   (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)
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
 
第   16     條   (請願、訴願及訴訟權)
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。
 
第   17     條   (參政權)
人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及複決之權。
 
第   18     條   (應考試服公職權)
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。
 
第   19     條   (納稅義務)
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
 
第   20     條   (兵役義務)
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。
 
第   21     條   (受教育之權義)
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。
 
第   22     條   (基本人權保障)
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

 
第   23     條   (基本人權之限制)
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
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
 
第   24     條   (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)
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,除依法律受懲戒外,應負刑事及
民事責任。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,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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